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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3-02 10:30

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屏東家樂福量販店因違反女工夜間工作規定,被屏東縣政府裁罰2萬元,家樂福屏東分公司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原處分,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屏東家樂福違反勞基法,縣府開罰無誤,駁回原告請求,可上訴。

屏東縣政府於105年2月派員前往屏東家樂福實施勞動檢查,發現該賣場未經同意,指派王姓等7名女工於午後10時工作,違反勞基法第49條規定裁罰。

勞基法規定,「雇主不得使女工於找飯店 trivago午後10時至翌晨6 時工作,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

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不在此限」。

家樂福屏東分公司不trivago 訂房服,認為該分公司並無工會,經104年勞資會議決議,同意女工夜間工作,合於勞基法規定。

法官認為,勞基法有關女工上夜班規定,應以工會同意為優先,如無工會者,始得採行勞資協議方式;原告總公司早已成立工會,不能以屏東分工司沒有成立工會與總公司工會代表性不足為由,而規避勞基法該規定,故駁回原告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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